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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01 发布人:admin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全区保障和持续改善民生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做好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区域实际,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 (一)设立用人单位录用奖励。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新录用成都高新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失业人员或农村劳动力,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给予用人单位每人500元的吸纳奖励。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二)实施稳定用工奖励。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稳定使用成都高新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失业人员或农村劳动力,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用工奖励。对于稳定使用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工奖励;对于稳定使用其他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工奖励。 (三)防范化解失业风险。街道、乡(镇)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责任,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街道、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街道、乡(镇)要密切关注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等对就业的影响,及早发现潜在风险,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并通过专项就业援助、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进行化解。 二、鼓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四)落实更加积极的贷款支持政策 1.以成都高新区国有担保公司为担保载体,落实2000万元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成都高新区户籍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2年期以内、贷款额度30万元以内的全额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 2.鼓励有能力的成都高新区户籍自主创业人员通过商业贷款模式获得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2年期以内、贷款额度30万元以内的全额利息补贴,贴息利率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执行。 3.健全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贷前风险评估和贷后跟踪管理办法,小额贷款的跟踪回收情况纳入街道、乡(镇)就业目标考核范围。 4.鼓励各街道、乡(镇)在创业融资帮扶方面开展多元化探索,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成都高新区自主创业贷款工作,建立适合成都高新区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工作体系。 (五)深入推进创业富民计划 1.设立一次性创业奖励。对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创业成功并单位参保的成都高新区户籍劳动力,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2.设立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新创业成功的成都高新区户籍劳动年龄内的创业者,吸纳3名及以上成都高新区户籍劳动力就业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每多吸纳1名,增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六)支持打造示范孵化平台。鼓励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大投入,建设就业创业孵化平台,为辖区群众就业创业提供全方位帮助。开展成都高新区就业创业孵化平台认定工作,建成一批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三、帮助重点群体就业 (七)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严格落实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实体补贴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多渠道就业创业。凡毕业年度内的成都高新区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在街道、乡(镇)申请每人500元的求职创业补助。 (八)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认定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用工规范、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潜力大的用人单位为就业援助基地,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安置,落实就业援助基地补贴。对招用3名成都高新区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给予每年3000元奖励,每多安置一名增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持续开展特困人员就业托底。鼓励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成都高新区户籍的家庭困难、就业困难人员。对纳入社区或村委会安置托底的,劳动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与社会托底援助的成都高新区内用人单位,街道、乡(镇)按照每人每月成都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南区和西区最高不超过50%)给予补贴。就业援助对象成功创业并合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奖励。 (十)强化重点群体就业岗位保障。统筹全区公益性岗位设置,用人单位在招录前,应及时将岗位信息报送就业部门备案。同等条件下,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吸纳成都高新区户籍人员,保证成都高新区户籍人员比例不低80%,使用成都高新区就业困难人员比例不低于30%。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待遇。 四、推进全民技能提升 (十一)实施全民免费技术技能培训行动。各街道、乡(镇)按要求规范开展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培训、农民工劳务品牌培训等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强化过程监管和结果验收,促进城乡劳动者技术技能素质提升。 鼓励全民参加“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就近参加技术技能培训,提升职业技能。对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2个月内的成都高新区户籍人员和外地来成都高新区就业的在职职工,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十二)加快青年技能人才培育。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用好街道、乡(镇)就业创业实训基地,鼓励青年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申报就业见习基地,为35岁以下的青年劳动力提供就业见习和社会实践岗位。对参加就业见习和社会实践的青年劳动力,由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给予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期满后仍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适当延长见习期限,但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三)建强高技能人才队伍。新建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能大师评优评选,鼓励高技能人才到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就业,引导各街道、乡(镇)建立符合区域特点的产教融合实训平台。 (十四)建设符合成都高新区实际的新技能人才队伍。在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及生物医学工程产业、新经济等主导产业中,评定一批具有行业认证、标准认证等专门知识和技术,能够在生产和管理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运用技术和能力进行实际操作的新型技能人才。 五、不断优化就业服务 (十五)持续开展星级平台创建。继续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加大薄弱平台经费支持力度,加强街道、乡(镇)平台人员保障,动态开展就业服务管理。支持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申报成都高新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星级服务平台。对创建为四、五星级的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给予授牌和奖励。 (十六)建设成都高新区人力资源市场。依托中国成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高新园),统筹建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鼓励用人单位参加成都高新区组织的各类招聘会,对参加招聘的用人单位经办人员,给予100元/场招聘基础补助,招聘会场在区外的可以适当提高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场。对招聘会上录用成都高新区户籍人员的,给予用人单位经办人员100元/人的招聘绩效补贴。 (十七)整合就业创业资源。高标准打造市区共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高新区),依托基地成立成都高新区就业创业联盟,线上、线下整合政府、社会、企业等资源,系统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展示。大力开展“就业创业之星”评选、“高新就业创业讲堂”“就业创业大赛”等活动,树立就业创业典型,激发就业创业热情,营造就业创业良好氛围。 六、其它事项 本实施办法由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各街道、乡(镇)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辖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成都高新区财政部门及各街道、乡(镇)应做好资金保障,将本实施办法各项政策及工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提升就业质量和鼓励创业的办法>的通知》(成高管发〔2013〕12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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