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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行业领军者住房支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5-22 发布人: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市经信局等8部门《关于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措施》(成经信发〔201910号)、市经信局等4部门《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评选办法》(成经信发〔20204号)(以下简称《评选办法》)、市经信局等5部门《成都市软件产业“蓉贝”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成经信发〔20191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评聘协议有效期内的“蓉贝”软件人才行业领军者(以下简称“蓉贝”领军者)。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经信局牵头负责“蓉贝”领军者住房支持相关统筹工作。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对“蓉贝”领军者进行年度评估。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蓉贝”领军者住房支持(含贴息、购买住房、住房支持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经费预算,并负责拨付经费。成都高新区负责推荐“蓉贝”领军者住房房源,由住房开发单位负责“蓉贝”领军者住房选房、签订协议及执行、后期产权办理等事宜。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蓉贝”领军者住房支持政策指导。

第二章 支持方式、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支持方式) 按照先贴息支持,首次评聘5年内免租使用,5年后全额支持并办理产权模式办理“蓉贝”领军者住房支持有关事项。

第五条(支持标准) 对受聘“蓉贝”领军者,自受聘当年起,成都市为其提供一套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具体以实际提供面积为准)的住房(以下简称“蓉贝”住房)。

第六条(支持条件) 年度评估合格的“蓉贝”领军者,可在后续的一年内继续使用“蓉贝”住房;《成都市软件产业“蓉贝”计划软件人才行业领军者协议》(以下简称“蓉贝”协议)执行期内连续4年评估合格的“蓉贝”领军者,在符合届时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可按照有关政策办理住房产权。

第三章 “蓉贝”领军者住房支持办理程序

第七条(主要流程) “蓉贝”领军者住房支持办理程序主要包括:确定房源、组织选房、签订协议、资金支持、办理产权等5个环节。

第八条(确定房源) 成都高新区负责在辖区范围内遴选确定住房房源,经市政府同意后供“蓉贝”领军者选择。

第九条(组织选房) 市经信局牵头,由住房开发单位具体负责组织“蓉贝”领军者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通过随机抽签的形式进行选房。

第十条(签订协议) 住房选定后,由市经信局、“蓉贝”领军者、住房开发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住房支持协议,有关协议文本由住房开发单位牵头拟制,并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资金支持) 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对评聘协议有效期内的“蓉贝”领军者,根据实际选定房屋预售申报备案价的5.398%(年贴息比例)按年度给予住房开发单位贴息支持(不含房产税),涉及的房产税最终以实际交纳的金额进行结算;连续4年评估合格后,对“蓉贝”领军者住房给予经费支持,由市政府承担。涉及贴息、房产税、购买住房等由住房开发单位按程序向市经信局申报,因住房支持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市经信局负责代缴。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局审核后的支持资金拨付经费。

第十二条(办理产权) “蓉贝”协议期内连续4年评估合格的“蓉贝”领军者,可按照有关政策办理住房产权。“蓉贝”领军者办理产权时需符合届时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涉及的税、费等其他费用全部由“蓉贝”领军者自行承担。

第四章 “蓉贝”领军者评估

第十三条(年度评估)“蓉贝”领军者的年度评估工作按照市经信局另行制定的《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评估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终止支持) “蓉贝”领军者在“蓉贝”协议执行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再继续享有“蓉贝”领军者住房资格。

1.“蓉贝”领军者资格被撤销;

2.因工作变动离开成都市;

3.未参加年度评估或年度评估不合格;

4.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

5.不再符合享受住房支持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住房收回) “蓉贝”领军者被取消住房支持资格的,须在资格被取消之日起15日内办理住房退还手续,因超过此期限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其自行负担。因受住房政策条件限制不能办理产权的“蓉贝”领军者,亦须在“蓉贝”协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办理住房退还手续,因超过此期限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住房开发单位收回房屋自行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522日起施行,截至2026522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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