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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2 发布人: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7 ]1号)、《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要求,贯彻落实成都人才新政,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是指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青年创客、以及在职博(硕)士等带技术带成果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为我市企业开展研发服务等行为给予的经费补助。主要包括三类: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青年创客创新创业资助、联合培养重点产业领域博(硕)士资助。

第三条 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经费来源于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使用。

第二章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

第四条 支持范围和条件

(一)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业资助

1.申报对象

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在编全职的科技人员;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全职科技人员。

2.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成都市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或实际贡献;

3)申报对象申报项目前,所创办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不低于50万元,申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截止申报当年11日(不含)不超过3年;

4)所创办企业具有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申请人至少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动植 物新品种、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优先支持完成知识产权分割确权的项目。申报项目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属于我市“5+5+1”产业细分领域。

5)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申报人需要所在单位同意创办企业的证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申报人需要提供其全职工作证明。

6)申报对象创办的企业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无相关知识产权纠纷。

每个企业允许1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已入选我市相关人 才计划项目的人员不得以同一项目、同一企业重复申报。

()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新服务资助

1.申报对象

国内髙校、科研院所在编全职的科技人员。

2.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

(1)经所在单位同意,全职或兼职服务我市企业,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开展关键技术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2)服务的企业应是在成都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3)申报人在企业技术升级、创新研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内先进的核心技术,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4)申报人与服务的企业合作时间在两年以上,且有相应的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收入;

(5 )申报人创新服务企业为我市科技型企业,且不能为创新服务企业的股东;

同一项目仅允许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申报1次。

第五条 资助金额

(一)经评审,采取后补助方式择优给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创业项目一次性20万元经费资助。

(二)经评审,采取后补助方式择优给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创新服务项目一次性10万元经费资助。

第三章  青年创客创新创业资助

第六条 支持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截至申报当年11日(不含)不满45周岁的青年创客。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

1.近三年内获得由国家部委(含国家部委直属单位)主办的国内知名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铜奖)以上奖励,以及 四川省、成都市科技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奖励,申请人为获奖者或获奖团队核心成员,获奖项目属于我市重点产业方向领域;

2.在成都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并实施获奖项目;

3.所创办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不低于20万元,申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截止申报当年11日(不含)不超过3年;

4.创办的企业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无相关知识产权纠纷;

每个企业允许1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已入选我市相关人才计划项目的人员不得以同一项目、同一企业重复申报。

第七条 资助金额

经审核,采用后补助方式一次性给予荣获国家部委一等奖(金奖)的项目20万元经费资助,荣获国家部委二、三等奖(银 奖、铜奖)和省、市大赛一等奖的项目15万元经费资助,荣获 省、市大赛二、三等奖的项目10万元经费资助。

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奖励,按最高资助额度给予支持。

第四章  联合培养重点产业领域博(硕)士资助

第八条 支持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我市科技型企业在职科技人员。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

1.须在我市相关企业全职工作一年以上,并从事科技研发、科技金融等相关工作;

2.所报考的专业领域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领域;

3.与所在企业签定培养服务协议。明确企业和个人在联合培养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企业提供必要的培养条件、申请人取得博(硕)士学位后在企业的服务年限(不低于三年)等;

4.申报对象报考的高校为在蓉高校院所、省外“双一流” 建设高校。

第九条 资助金额

经审核,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规定学制学费50%的经费资助。

第五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每年结合我市相关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对外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人)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完成系统注册之后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审核)。市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后,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根据项目评审(审核)结果,经市科技局审议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市财政局批复资金预算,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个人),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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