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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实体经济新经济领域人才奖励实施办法(附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4 发布人: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发展具有基础性、支撑性、稳定性、引领性的实体经济和新经济,发挥好人才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实施好《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中“对市域实体经济和新经济领域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人才,按其贡献给予不超过其年度个人收入5%的奖励”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体经济是指农业、工业、交通通信业、商业服务业等具有基础性、支撑性、稳定性、引领性的实体经济领域,不包括金融业、房地产业、体育经济、博彩业、收藏业等虚拟经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经济是指新的经济形态,以高技术产业为支柱,以智力资源为主要依托的智慧经济形态,主要包括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等六大经济形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收入,是指因任职受雇在某一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年各项个人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奖励、分红等)的总和。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新引进人才,即从2017年《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实施后,新进入我市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人才。不包括国有企业人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从业的人才、企业内部调整调动进入的人才。

第六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开组织、公正遴选、保障重点、体现贡献、突出未来、着眼引领。

第七条  人才奖励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经信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重点及标准

第八条  主要奖励对象是能充分代表我市产业发展先进水平,投入产出大、科技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对本行业辐射带动强的重点发展产业和新经济领域的重点企业、科研院所的人才和贡献突出、示范效应明显、潜力较大的人才。

第九条  原则上按申报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年收入的5%进行奖励。

第十条  在政策有效期内,每个人只享受1次。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从市经信委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章  申 报 条 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及所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所在单位签订了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所在单位在我市注册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企业。

(三)所在单位属本办法下的实体经济领域或新经济领域。

(四)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年收入50万元以上。

(五)申报人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六)申报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第四章  申报时间及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凡符合本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在自愿基础上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自行准备所需个人材料。所在单位审核申报人个人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准备单位有关材料形成申报资料。

(二)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资料审查,申报资料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签意见后报送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商市人才办拟定评审工作方案,组织专家、相关市级部门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建议奖励名单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奖励名单。

(四)对拟奖励名单,由市经信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初审后,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报市经信委。

第五章  申 报 材 料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为《成都市实体经济新经济领域人才奖励资金申报书》,应包含以下材料,且应按顺序装订好:

(一)《成都市实体经济新经济领域人才奖励申报表》;

(二)所在单位提供支付申报人工资薪金、奖金分红等的证明;

(三)申报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四)申报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鲜章);

(五)所在单位的法人证书(正、副本)或三证合一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鲜章);

(六)申报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鲜章)。

(七)其它补充支撑材料。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下达按成都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该奖励是以政府名义发放的奖励,奖励对象为人才个人,所在单位仅是代为申报、代为领取的主体。所在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应及时告知获得奖励的申报人,并在20个工作日内全额发放给获得奖励的申报人。

第十八条  所在单位不得截留、克扣、挪用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单位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监督奖励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发放,若已经发放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收回所发放奖励:

(一)发现申报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申报人被解除合同的或劳动合同终止的。

(三)所在企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的。

(四)申报人正接受刑事处罚的。

(五)因岗位调整导致申报人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六)其它因素变化导致申报人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第(一)项行为的,应追回全部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孳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4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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