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产业人才素质,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根据《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和《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本市,属于《成都市产业发展白皮书》中《成都市重点产业导则》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融合产业与都市现代农业的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条件之一和符合《成都人才开发指引(白皮书)》中紧缺度3星的产业需求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A、B类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在我市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A、B、C类条件之一的人才主创的国内外知名团队,或入选“成都人才计划”和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的创新团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知名企业是指入选成都市100强企业或成都市制造业和服务业100强企业名单,且属于《成都市产业发展白皮书》中《成都市重点产业导则》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融合产业与都市现代农业的企业。
第六条 职责分工:
市人才办负责引进和培育专业技术人才的综合管理和审核确认工作和入选“蓉漂计划”创新团队的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引进和培育专业技术人才的经费保障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引进和培育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指导和汇总复核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的创新团队以及获得科技奖励人员的审核确认工作;
市经信委、市农委和市商务委分别负责申报企业资格和知名企业的审查确认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申报企业纳税情况的审核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引进和培育专业技术人才的资格初审、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企业是引进和培育专业技术人才的主体,负责享受引进和培育专业技术人才优惠政策的材料申报、核实和具体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优 惠 政 策
第七条 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企业新引进的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A、B、C类条件之一的人才,从引进的次月起3年内,给予3000元/人·月的安家补贴;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D类条件之一及符合《成都人才开发指引(白皮书)》中紧缺度3星的产业需求岗位要求的人才,从引进的次月起3年内,给予2000元/人·月的安家补贴。
第八条 引进人才奖励。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企业新引进的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A、B、C、D类条件之一的人才,从引进的次月起3年内,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的市和区(市)县级收入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第九条 企业引才奖励。对重点创新创业团队和知名企业在上一年度内成功引进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和《成都人才开发指引(白皮书)》中紧缺度3星的产业需求岗位要求的人才,对成都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按照引进人才年度内直接创造利润额的10%给予引才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引才补贴。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企业通过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引进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和《成都人才开发指引(白皮书)》中紧缺度3星的产业需求岗位要求的人才,按其支付给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费50%给予企业引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称提升奖励。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聘用的给予每人3000元一次性补贴;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聘用的给予每人6000元一次性补贴。
第三章 申 报 材 料
第十二条 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申请安家补贴和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成都市企业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和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成就认定材料、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4.引进人才《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十三条 重点创新创业团队和知名企业申请引才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成都市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引才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创新创业团队的证明材料;
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成就认定材料、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引才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成都市引进人才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成就认定材料、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与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引才协议和费用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专业技术职称提升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成都市企业人才专业技术职称提升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才的身份证、职称证书、聘书、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享受企业引进和培育专业技术人才的优惠政策实行集中申报,由企业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将上年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形汇总,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报,并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七条 由区(市)县人社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二月底前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市人社局。
第十八条 市人社局汇总收集申请材料后,报请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经复核合格的享受优惠政策事项须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市人社局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五章 经 费 保 障
第二十条 市本级和区(市)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保障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和奖励、专业技术职称提升奖励、引进人才和企业引才奖励和补贴由市和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第六章 经 费 发 放
第二十二条 获得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的,由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按照核准的补贴标准,在批准次月起按年度拨付给企业,由企业负责发放给本人;获得引进人才奖励和专业技术职称提升奖励的,由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按照核准的补贴标准,在批准次月拨付给企业,由企业负责发放给本人。
第二十三条 获得企业引才奖励和补贴的,由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按照核准的补贴和奖励标准,在批准次月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第七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是引进和培育专业技术人才的主体,自主引进、培育和使用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与人才形成的劳动关系受法律法规保护,政府部门不干涉企业内部人事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人才在申请补贴和奖励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法人和个人信用系统,5年内不得申报享受有关人才优惠政策。由市人社局督促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终止发放补贴和追回已领取的补贴和奖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企业为非本单位人才申请的;
2.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和奖励的;
3.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4.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负责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部门和企业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贴和奖励资金的,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终止安家补贴发放。
1.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2.与企业失去联系30日以上的;
3.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之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同的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附件: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
(见《成都市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实施办法》中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