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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及考核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31 发布人:admin
成都市金牛区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厅〔2020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成人社发〔202012号),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人才安居准入资格进行高效、准确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对象

本办法所指认定对象是指申请我区提供的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及人才安居货币补贴的高端人才、骨干人才。符合我区政策规定的特殊人才按相应人才类别认定依据及分工进行认定。

第三条 认定申请

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高端人才、骨干人才可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劳动(聘用)合同;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成都市人才安居申请表(可在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首页下载);

(五)符合高端人才、骨干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获课题、成果奖等佐证材料)。

第五条 责任分工

区住建和交通局牵头负责认定本辖区人才安居资格,并负责对人才自有住房情况进行审查。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申请人所在单位在本辖区登记注册进行认定。

区经信局牵头,区商务局、区农业和水务局、区投促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配合,负责对本辖区产业功能区企业进行认定。

区人社局牵头负责指导全区开展人才安居人才类别认定工作,负责对人才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情况进行审核(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并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本辖区人才安居人才类别。区委组织部、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教育局、区文体旅局、区社科联、区科协等部门按《成都市金牛区人才安居人才类别认定依据及分工》(见附件1)开展相应人才安居人才类别初审工作。

区委组织部负责对人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进行审查,牵头负责ABCD类相当层次人才、其他高端人才、骨干人才、特殊人才的人才安居人才类别认定工作。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属ABCD类相当层次人才、其他高端人才、骨干人才、特殊人才初审工作,并将经区委组织部审核认定的《金牛区人才安居人才类别审核认定表》(见附件2)返回申请人。

第六条 认定程序

区级相关责任部门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人才安居人才类别初审意见;区人社局在15个工作日内,汇总区级相关责任部门初审意见后,作出人才安居人才类别认定意见,提交区住建和交通局。

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收到辖属ABCD类相当层次人才、其他高端人才、骨干人才、特殊人才的人才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并将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人才相关材料及《金牛区人才安居人才类别审核认定表》报区委组织部审核认定。

第七条 资格公示及确认

区住建和交通局将拟认定人才安居资格的人才名单及相关情况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取得人才安居资格。

第八条 资格复查

对人才安居资格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于公示结束后30日内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有关证明资料到区住建和交通局进行资格复查;区住建和交通局须在收到资格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复查申请人人才安居资格;相关责任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果,并将复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住建部门申请复核。

第九条 违规处理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人才安居资格,立即收回租售住房并追缴违规享受减免的补贴,并在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公开披露,抄送成都信用网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附件1和附件2可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官网下载。

成都市金牛区人才安居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厅〔202023号),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成都市人才安居考核评价办法》(成人社发〔202012号),结合我区实际,对享受我区人才安居政策的各类人才进行科学、准确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界定

本办法所指人才安居考核评价是指对享受我区提供的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及人才安居货币补贴的高端人才、骨干人才在岗履职及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 考核评价原则

人才安居考核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突出鼓励踏实工作、创新创造,实行平时与定期考核评价相结合。

第四条 责任分工

区人社局牵头负责全区人才安居考核评价;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人才考核评价功能模块的运行维护;区税务局负责审查本辖区人才有无涉税违法行为。

第五条 考核评价方式

人才安居考核评价按年度组织实施,每年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继续享受人才安居保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评价内容

劳动(聘用)合同约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绩贡献情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纳税信用和依法纳税情况。

第七条 考核评价时间

每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签订先租后售人才公寓和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正式租赁合同、共有产权人才公寓购买合同以及享受人才安居货币补贴的人才集中开展年度考核评价。

第八条 考核评价实施

用人单位重点围绕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业绩贡献等方面对考核评价对象作出考核评价意见,并加盖公章。考核评价对象需在每年115日前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提交上年度用人单位考核评价意见。区税务局审查有无涉税违法行为;区人社局核实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并汇总用人单位、税务部门意见作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

第九条 结果复查

考核评价对象若对人才安居人才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可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有关证明资料到区人社局进行结果复查;区人社局须在收到结果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反馈给考核评价对象;考核评价对象若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人社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 考核评价运用

年度考核评价合格的,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租购人才公寓人才连续5年年度考核评价合格的,可申请购买所租住人才公寓或增购共有产权人才公寓。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人才安居资格,立即收回租售住房并追缴违规享受减免的租金,并在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公开披露,抄送成都信用网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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