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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关于做好来蓉就业人员和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7 发布人:admin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成都市教育局、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来蓉就业人员和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成教办〔202017号)等文件精神,以居住就业人员“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切实做好来蓉就业人员和本市跨行政区域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青羊区居住,且在5+2”区域就业的来蓉人员和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人员,其随迁子女申请在青羊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原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视为一个区域,简称5+2”区域。

二、申请条件

(一)积分申请。

1.自申请当年的51日上溯12个月,申请人积分达15分及以上(其中“稳定职业指标”缴纳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居住引导指标”拥有青羊区合法稳定住所,且在青羊区连续居住得分不低于5分,其居住房屋性质应为“住宅”);

2.申请人持有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签章的四川省居住证;

3.申请人出具与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医学出生证明》等);

4.申请人持有与“5+2”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在“5+2”区域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二)未办理积分申请。未办理居住证积分的居住证持有人和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就业人员,其随迁子女在青羊区接受义务教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签章的四川省居住证(本市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出具与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医学出生证明》等);

3.申请人持有与“5+2”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在“5+2”区域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自申请当年的51日上溯12个月,申请人已在青羊区连续居住满一年(如申请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产证等,其居住房屋用途应为“住宅”);

5.自申请当年的51日上溯12个月,申请人已在成都市依法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其随迁子女由青羊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在青羊区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若居住地未变更,随就读小学划片范围内学生升学;若居住地跨行政区域变更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学。

三、申请时间

每年420日至520日。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登陆“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提交入学申请。

(一)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医学出生证明》等);

(三)申请人系就业务工人员的需提交与5+2”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或注册企业人员的需提交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五、审核办理

(一)网上审核。青羊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在5月份的工作日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在网上对申请人上传资料、联网资料进行审核。

(二)结果告知。资料审核后,青羊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将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发布审核结果通知。

1.对通过审核的,向申请人发放《成都市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电子通知书》(二维码);并于入学当年7月第三周的工作日内,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告知申请人子女就读学校。

2.对需补足相关材料的,申请人根据平台反馈,携带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现场提交。

3.对未通过审核的,通过平台反馈原因。

(三)报到入学。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子女按当年报到入学时间安排,出具《成都市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电子通知书》(二维码)到安排的学校办理报到手续。

六、部门职责

(一)区教育局负责全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宣传、组织、实施、督促;牵头制定本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符合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的入(转)学工作。

(二)区公安分局加强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积分等政策的宣传解读;负责协助、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申请人户籍、居住等信息查验。

(三)区人社局加强社保、劳动合同等政策宣传解读;负责协助、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查验,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四)区住建交局加强执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等政策的宣传解读和指导。

(五)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协助、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信息查验。

(六)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随迁子女就学政策的宣传解读;

负责落实专人受理辖区内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申请,做好申请人网上申请指导、网上审核等工作。

(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建立有效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加强部门间联系与沟通。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政府办负责统筹、协调和督查。坚决杜绝审批工作的随意性,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

(一)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二)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重新提交申请。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随迁子女在同一区域、同一学段内不得申请转学。

(三)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在我区入学资格。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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