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意见》(成委发〔2021〕1号)精神,为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以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引领,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促进创新要素聚集,支持高品质科创空间导入创新创业资源与服务,加快提升产业功能区能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运营服务及创新创业活动补助(以下简称“补助”)是指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对我市创新创业载体创建、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和创新创业活动给予的经费支持。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载体创建机构、运营机构和创新创业活动承办单位。
第四条 补助实行“后补助”支持方式,经费来源于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19〕2号)安排使用。
第二章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
第五条 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是指给予新获批成都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和新获批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第六条 成都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主要包括对我市机构在蓉新创建、域外知名机构来蓉新创建的创新创业载体补助。
(一)支持范围:
1.我市机构在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2.域外知名机构来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二)支持条件:
1.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运营时间满6个月以上。
(2)服务场地不低于500平方米,同时具备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心其中,提供在孵企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面积75%以上能够为在孵企业(团队)提供不少于6个月免费办公空间。
(3)入驻的在孵企业(团队)不少于10个,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4)具备至少3名专职服务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2场次。
2.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
(2)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75%以上。
(3)配备自有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投资在孵企业的项目不少于1个。
(4)综合性孵化器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3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2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5)拥有专职服务人员5名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6)每年开展的创业培训、沙龙、对接会、路演、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2场次。
3.市级加速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时间满3年。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
(3)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
(4)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20家,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等。
(5)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家高成长企业配备1名专业人员跟踪、服务。
(三)支持标准和方式:
1.我市机构在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域外知名机构(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上市公司、行业榜单中优秀企业等)来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按类别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3.众创空间升级为孵化器、孵化器升级为加速器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
第七条 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是指对我市新纳入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新获批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机构给予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一)支持范围:我市新纳入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新获批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我市新纳入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新获批国家级孵化器、新获批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能力,向高品质科创空间聚集发展。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整合、链接、共享资源,探索建设“总部+楼宇+平台”“基金+基地+产业导向”等创新型创新创业载体;支持成都郊区新城引入创新创业载体资源,创建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对创新型创新创业载体和在成都郊区新城创建的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补助
第九条 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补助是指对纳入我市管理范围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以及我市高品质科创空间,在创业辅导、技术创新、推广对接、投融资等服务,提供专业平台、设立专职人员、组织双创活动,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成效突出的择优给予其运营机构的经费支持。
(一)支持范围:纳入我市管理范围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包括我市机构在域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以及我市高品质科创空间等。
(二)支持条件:
1.我市本地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每年参加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划分为A类(优秀)、B类(良好)、C类(合格)、D类(不合格),评价内容包含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
(1)服务能力:主要从投融资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业导师服务、资源整合能力(包括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技术平台、产学研合作等)、创新创业活动等方面考核其服务水平。
(2)孵化绩效:主要从在孵企业营业收入和融资情况、科技含量(包括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等)、在孵企业成长性(包括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毕业企业数量等)、创业带动就业、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考核其绩效情况。
(3)可持续发展:主要从创新创业载体收入增长、收入结构、服务团队建设等方面综合考核其运营管理能力。
2.我市机构在域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每年参加综合评价侦
(1)创新创业载体纳入我市管理范围;
(2)我市机构拥有创新创业载体股权超过50%;
(3)每年为我市引进人才、团队、项目,在蓉新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10个。
3.我市高品质科创空间每年按照《成都市高品质科创空间营运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参加年度综合评价。
(三)支持标准和方式:
1.我市本地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按综合评价结果A类(优秀)、B类(良好)、C类(合格)分类分级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2.我市机构在域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择优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补助。
3.高品质科创空间按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300万元补助。
第十条 同一年度同时符合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和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补助的补助对象,只补助一类,不重复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创先争优,每年对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模式创新、培育科技企业上市(挂牌)、税收贡献率等方面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我市创新创业载体,给予其运营机构通报表扬,并在次年的运营服务综合评价中给予加分支持。
第四章创新创业活动补助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活动补助是指鼓励市和区(市)县相关部门(单位)、国内外知名机构在我市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择优给予承办单位的经费支持。
(一)支持范围:
“创业天府•菁蓉汇”系列活动(“菁蓉汇1+3”、“菁蓉汇•校企双进”活动)以及其他市场化双创重点活动。
(二)支持对象:
在我市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承办单位。
(三)支持条件:
活动应具有一定影响力,在项目招引落地、人才引进等方面有一定成效。支持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开展创新创业、产业互动等主题活动。
(四)支持标准和方式:
1.“菁蓉汇1+3”系列活动:主体活动和创享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次活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补助。
2.“菁蓉汇•校企双进”活动:按照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次活动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3.其他市场化双创重点活动:按照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次活动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4.同一家单位每年获得创新创业活动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活动使用“创业天府•菁蓉汇”品牌进行授权审核。
(一)申办单位需要提供完整明确的活动方案,方案包括且不限于明确活动邀请嘉宾和投资机构的回函参与情况、创业团队(项目)参与情况、路演项目信息等。
(二)对活动时间、主题、内容、过程和预期效果等进行评估后,选择主题鲜明,成都元素丰富,内容形式新颖,资本、校企对接预期效果显著,能够有力宣传成都创新创业氛围和政策的创新创业活动进行备案并授权使用相关品牌。
(三)其他纳入补助管理的创新创业活动须在活动开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活动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名称、主题、时间地点、拟邀嘉宾、活动目的及意义、活动内容、宣传及预期效果、预算等。
(四)我市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自身开展的一般性创业沙龙、项目路演、交流对接等活动不在本补助范围。
第五章扶持与促进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创业载体和“创业天府,菁蓉汇”系列活动及其他市场化双创重点活动的指导与服务。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创新创业载体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创新创业载体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年度考核,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的,不再纳入我市管理范围,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我市创新创业载体,给予其运营机构通报表扬。
第十六条 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须按要求及时统计报送在孵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信息,应加强对孵化从业人员、技术经纪人的上岗培训和考核。鼓励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参与、承担高品质科创空间运营管理,提供髙质量服务。
第六章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结合我市创新创业载体的重点支持方向和创新创业活动内容要求,商市财政局后对外发布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http://kjxm.cdst.gov.cn),完成系统注册之后按类别和通知要求,填报相应申报资料。书面材料交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十九条 项目审核。市科技局受理项目材料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价、审核。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根据审核结果,经市科技局审议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项目经费按财政专项资金规定的渠道拨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运营服务补助的单位,其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需提供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保有2年以上使用期限。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区(市)县参照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创新创业载体、创新创业活动给予配套补助。
第二十四条 强化项目绩效全过程管理,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职能职责,根据需要对创新创业载体、活动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3日生效,有效期3年原《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字〔2017〕174号)、原《成都市创新创业活动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字〔2017〕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