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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0-09-29 发布人:admin
为顺应国内外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趋势,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产业的影响,支持我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先进新产品研发,对省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200辆、500辆、50辆的,按照每个车型100万元给予开发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将氢燃料电池产品纳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支持范围,根据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的单价和实际销售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对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研发项目,按照承担单位对项目的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领域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五、支持市(州)加快建设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检测机构,对成功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机构所在市(州),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六、统筹省级科技计划,实施氢能源与智能汽车重大科技专项,鼓励省内氢燃料电池研发生产企业、整车制造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在氢燃料电池系统、电解水制氢、氢能装备关键零部件及自动驾驶系统、人机交互系统、车联网、车路协同等方面取得技术突破。(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七、支持国内领先的,投资大、产业带动强的智能汽车测试场项目,对其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研发创新等项目,根据建设规模和应用效应,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八、支持省内整车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对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品年销量分别达到10000辆、5000辆、3000辆,且年销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销售额0.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九、鼓励省内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动力电池企业年供货量首次达到5GWh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氢燃料电池企业年供货量首次达到10MW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企业获得奖励后的下一年度,年供货量同比增长达到20%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相关国际知名企业、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车用传感器、车载芯片等)10强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川投资建设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领域重大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对位列国际前沿、创新研发和核心技术有重大突破的国内外头部企业,在川投资建设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重大研发、制造、检验检测项目及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 十一、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公路客运、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机场、港口等领域的应用,党政机关更新公务用车的,除特殊情况外,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全力推进公交电动化(含氢燃料电池汽车),鼓励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招标采购时,不得设置不公正的限制条款。鼓励引导各市(州)将燃油退坡资金用于新能源客车运营和发展,积极支持省内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公告。2021年,成都市公交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为新能源汽车。2022年,具备条件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县(市、区)公交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二、支持有条件的市(州)重点在公共交通、物流等领域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根据示范规模及效应,按照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十三、对举办经省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相关展览展示、产品大赛、产业大会等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四、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出台具体措施,开展以旧换新、汽车下乡、购置优惠等活动,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 十五、全省范围内,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或少限行。〔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公安厅〕 十六、充电基础设施及加氢站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用地指标方面予以支持。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已建成投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按规划要求增建充电设施,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省能源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七、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统一按大工业用电电价执行并免收基本电费。全面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充换电服务费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十八、在符合市(州)政府统筹布局前提下,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总装机功率600KW以上的公共用途充电桩群,建成验收后,各市(州)可按照主要充电设施购置实际投入(不含土地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每条具体政策措施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和推动实施。每年单个企业可申报上述资金政策措施不超过2条。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适时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文 号:川经信汽车〔2020〕91号 发布日期:2020年5月15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为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国家有关部委先后出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我省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将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列为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领域。为贯彻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抢抓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机遇,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任务,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创新能力 (一)突破关键技术。开展复杂系统体系架构、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控制、人机交互及人机共驾、车路交互、网络安全等基础前瞻技术研发,推进高精度传感器、车规级芯片、智能操作系统、车载智能终端、智能计算平台、激光/毫米波雷达等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价体系及测试基础数据库,推动相关测试技术和验证布局研发和应用。 (二)培育创新主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整车企业尤其是龙头企业研发导入有竞争力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鼓励零部件企业提高智能网联汽车关键系统供给能力。鼓励人工智能、互联网等企业研发实施自动驾驶系统解决方案。鼓励信息通信等企业提供数据服务和无线通信服务。鼓励交通基础设施企业研究实施智慧交通系统方案。 (三)加快示范应用。加快“中德合作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标准及测试验证试点示范”项目四川基地、中德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成都)工程中心、西门子全球仿真及测试技术(成都)研发中心、绵阳市威马汽车试验试制中心项目建设,推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在成都设立创新中心,支持内江与车载信息服务应用联盟启动毫米波雷达无线电及综合性能外场测试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市(州)积极创建国家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区、车联网先导区,分阶段、分区域开放高速公路、工业园区道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等测试道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二、建设基础设施 (四)构建智能道路基础设施。促进网络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与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深度融合,为车联网、自动驾驶等新技术应用提供必要条件。面向典型场景和热点区域部署边缘计算能力,构建低时延、大带宽、高算力的车路协同环境。支持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和差分基站等设施建设,提升车用高精度时空服务的规模化应用水平,满足车辆的高精度定位导航需求。在部分高速公路和部分城市主要道路,支持构建集感知、通信、计算等能力为一体的智能基础设施环境。 (五)构建车用通信网络。推动LTE网络的改造和升级,满足车联网的大规模应用。提升LTE-V2X网络在主要高速公路和部分城市主要道路的覆盖水平,完善路侧单元的数据接入规范,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基础设施、智能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推动LTE-V2X网络升级与路侧单元部署的有机结合。在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建立5G-V2X示范应用网络,提供超低时延、超高可靠、超大带宽的无线通信服务。分阶段、分区域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和新建,在桥梁、隧道等道路关键节点加快部署窄带物联网(NB-IoT)等网络。 (六)建设大数据平台。促进各类车联网平台的互联互通,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基础设施、通信基站、车联网平台和应用服务等信息交互与数据共享,构建数据使用和维护的市场化机制,保障车辆安全有效地运行。鼓励构建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大数据及云平台,支撑车联网应用的规模发展和持续创新。 三、完善标准体系 (七)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推动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主动参与关键系统、基础地图、云控基础平台、安全防护、智能化设施、无线通信、测试验证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推动成都、绵阳等有条件的地区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尽快制定实施细则。 (八)推动认证认可。支持建设整车、关键零部件检验检测、认证平台,建立健全企业自评估、报备和第三方技术检验相结合的认证认可机制。开展关键软硬件功能性、可靠性、安全性认证,制定面向不同等级智能网联汽车的认证规范及规则。推动测试示范区评价能力和体系建设。 四、强化车辆监管 (九)加强车辆产品管理。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销售、检验、登记、召回等管理规定落地,落实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产品安全审核和管理办法。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研发、生产制造、进出口等监管,构建质量安全、功能安全防控体系,完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取证和处置、安全事故追溯和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完善智能网联汽车场地测试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公共道路测试审核和监管,推进运行安全和自动驾驶能力测试基地建设。 (十)加强车辆使用管理。落实智能网联汽车标识管理规定,强化智能网联汽车的身份认证、实时跟踪和事件溯源。建立公开透明的智能网联汽车监管和事故报告机制,完善多方联动、信息共享、实时精准的运行监管体系。加强智能网联汽车软硬件升级更新、售后服务、质量担保、金融保险等领域监管,积极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 五、提升网络安全 (十一)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等级保护,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汽车制造企业、电子零部件供应商、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的安全责任体系,建立风险评估、等级测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等机制,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加强车载芯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等安全可靠性设计,开展车载信息系统、服务平台及关键电子零部件安全检测,强化远程安全管理。运用国产密码技术,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安全。 (十二)加强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机制,明确相关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和具体要求。实行重要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确保用户信息、车辆信息、测绘地理信息等数据安全可控。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六、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重大政策、重点项目、重点任务加快实施。充分发挥省领导联系指导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机制作用,按照部门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形成发展合力。推动高校、科研院所、整车企业、零部件企业、互联网企业等抢抓产业变革机遇,发挥创新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出台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措施,推动关键技术创新研发和产业化。 (十四)强化人才培育。以人才为核心、项目为载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支持重点汽车企业、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研发平台,引入高端研发团队,引进国际国内汽车产业领军骨干高端人才向四川集聚。推动汽车与信息通信、互联网等领域人才交流合作,加快培育复合型专家带头人。鼓励企业与省内高等院校合作开设相关专业,组建产教联盟,共建实训基地,培育创新型科技人才、工程技术人才、高级技工、管理人才。 (十五)深化开放合作。支持省内企业加强与国内外领先企业产业合作,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市场化应用。支持国内外先进企业、科研院所积极参与我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搭建产研合作平台。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国内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加强认证认可结果互认和采信。 (十六)优化发展环境。鼓励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研发等领域,严禁以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为名,新建或扩大汽车整车生产能力。加大质量、安全、环保、反不正当竞争等监管执法力度,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智能网联汽车领域信用规范,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科普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社会认知度。
上一页:成都市智慧城市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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