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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实施细则》上
发布时间:2020-10-15 发布人:admin
依据成都市双流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双府函〔2019〕204号)相关条款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政策适用范围 从事电子信息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且工商、税收关系在双流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网络信息安全、智能终端四大特色优势领域及人工智能、虚拟现实、5G及光通信、物联网、大数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新兴领域。 电子信息企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明确的范围予以界定。 政策咨询 区新科局产业发展岗 联系电话:028-85830938 (二)支持企业申报上级专项政策(申报类) 1.支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集成电路、新型显示、5G、人工智能、大数据、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等电子信息产业类专项政策支持且未享受区级相同政策支持的,按20%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或企业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条件 在申报年度内,对上争取国家、省、市级集成电路、新型显示、5G、人工智能、大数据、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等电子信息产业类专项政策支持且未享受区级相同政策支持的企业。 3.申报材料 (1)《双流区企业对上争取配套支持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交盖鲜章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承担上级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 (4)项目资金或专项资金拨款收据、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5)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区新科局产业发展岗 联系电话:028-85830938 二、强化招大引强 (三)支持新引进总部企业(机构)(申报类) 1.支持标准 新引进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企业(机构),按其新注册时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其中高级管理和核心技术团队奖励资金不低于30%。奖励资金自落地注册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末开始,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2.申报条件 (1)在申报年度内新注册在双流区的电子信息产业总部企业(机构); (2)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 (3)在申报时已认定为成都市或双流区总部企业(机构)。 3.申报材料 (1)《双流区支持总部企业落户资金申请表》;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 (3)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交盖鲜章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总部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5)总部企业认定文件; (6)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区商务局总部与楼宇经济科 联系电话:028-85820010 (四)支持建设研发总部(申报类) 1.支持标准 对新引进的研发设计企业依规招拍挂用地建设研发总部的,经认定后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申报条件 (1)在申报年度内新注册在双流区的电子信息研发设计企业且依规招拍挂用地建设研发总部; (2)研发设计企业须满足:其研发设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于50%; (3)项目竣工并正式投运; (4)在申报时已认定为成都市或双流区总部企业。 3.申报材料 (1)《双流区支持建设研发总部资金申请表》; (2)申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交盖鲜章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程招投标文书(盖章复印件);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 (5)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设备购置及项目建设费用等,不含购置土地费用)和相应合同及支付凭证(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 (6)具有国家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 (7)总部企业认定文件; (8)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区商务局总部与楼宇经济科 联系电话:028-85820010 (五)鼓励引进重大生产性投资项目(申报类) 1.支持标准 对新引进的先进工艺生产线、特色工艺生产线等重大生产性投资项目,经认定后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30%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的融资支持。 2.申报条件 (1)在申报年度内与双流区签订投资协议并正常履约; (2)“重大生产性投资项目”指: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实际到位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省、市重点项目; (3)具有国家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 3.支持方式 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30%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的融资支持。 4.政策咨询 区新科局经济运行岗 联系电话:028- 85827843 区新科局创新服务岗 联系电话:028- 85881605 (六)鼓励引进生产性企业(申报类) 1.支持标准 对新引进的生产性企业,经认定后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申报条件 在申报年度前一年1月1日后新签约,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并依约开工建设的电子信息工业项目。 3.申报材料 (1)《双流区新引进电子信息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 (3)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交盖鲜章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5)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6)产业功能区(园区)开具的项目开工时间证明; (7)申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和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8)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区新科局经济运行岗 联系电话:028- 85827843 (七)鼓励以商招商(申报类) 1.支持标准 区内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按新引进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项目引进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按新引进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区内企业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引进的、投资额(仅指项目用地、建筑物、附着物、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投入,下同)在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分别对项目引进方和项目投资给予方奖励。其中,项目引进方须是在双流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项目投资方须是在双流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银行开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信息企业,且按照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如期完成建设并投产(运营)。 3.申报时间 2019年1月1日后签约新引进项目,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完成建设,并投产(运营)一个完整会计核算年度后一年内。 4.申报材料 (1)《成都市双流区电子信息企业以商招商奖励资金申请表》; (2)项目竣工验收及投产(运营)证明材料; (3)项目引进方、投资方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交盖鲜章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第三方审计的项目投资报表(包括土地价款,办公、制造用房装修、不超过一年租金,设备、软件购买等),总额须超过5000万元; (5)项目投资协议(含补充协议)复印件; (6)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 政策咨询 区投促局项目投促三部 联系电话:028—85833398 三、鼓励研发创新 (八)支持加大研发投入(申报类) 1.支持标准 对企业年度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其他企业按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2.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双流区且截至项目申报时企业注册一年以上; (2)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完成科技部门火炬报统及核准; (3)规模以上企业应同时完成统计部门研发报统及核准。 3.申报材料 (1)《双流区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报表》;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交盖鲜章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扫描件并盖单位公章(仅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4)由政策组织申报部门确定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出具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或扫描件盖单位公章; (5)申报政策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火炬报统证明材料,即《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或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报统证明材料复印件,即《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包括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同时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的提供火炬报统证明材料); (6)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区新科局科学技术发展岗 联系电话:028-85810032 (九)支持引进研发设计企业(申报类) 1.支持标准 对新引进具有重大引领性的研发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连续3年按其年度研发投入的15%给予补助,3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50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年度内在双流完成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在双流区的研发设计企业; (2)“重大引领性的研发设计企业”指:经市级(含)以上部门认定为重大(重点)项目;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水平达国内先进以上;其研发设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于50%;当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项目具有独立研发机构并真实开展研发活动。 3.申报材料 (1)《双流区引进重大研发设计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报表》;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交盖鲜章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认定为市级(含)以上重大(重点)项目的证明材料;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5)技术先进性的证明材料; (6)研发机构设置、研发人员构成等证明材料; (7)由政策组织申报部门确定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出具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或扫描件盖单位公章; (8)经税务部门确定的销售(应税)收入证明材料; (9)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区新科局科学技术发展岗 联系电话:028-85810032 (十)支持向境外购买先进技术(申报类) 1.支持标准 对向境外企业购买先进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且所购技术列入当年国家规定的《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按其购买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申报条件 (1)申报年度内购买的先进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技术列入当年国家规定的《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 (2)以外币结算的,汇率按照采购款项支付当日汇率计算; (3)交易双方无关联关系。 3.申报材料 (1)《双流区电子信息企业购买境外先进技术补助申请表》;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购买先进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合同及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发票、银行转帐单等); (4)所购先进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来源及列入《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相关证明材料; (5)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 (6)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区新科局科学技术发展岗 联系电话:028-85810032 (十一)支持向境内购买先进技术(申报类) 1.支持标准 向境内企业购买同等水平EDA(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和IP(知识产权、技术使用权)的,按其购买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申报条件 申报年度内向境内无关联企业购买的EDA工具和IP与当年国家规定的《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具有同等技术水平。 3.申报材料 (1)《双流区电子信息企业购买境内EDA工具和IP补助申请表》;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交盖鲜章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购买EDA工具和IP的合同和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发票、银行转帐单等); (4)具有国家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所购境内EDA工具和IP达到《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同等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5)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购买的EDA(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和IP(知识产权、技术使用权)的价格评估报告(以人民币为单位); (6)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 (7)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区新科局科学技术发展岗 联系电话:028-85810032 (十二)支持在公共服务平台共享IP(申报类) 1.支持标准 对在公共服务平台共享IP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IP企业,对被使用的IP按其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其购买成本)。 2.申报条件 (1)对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IP服务的提供主体; (2)公共服务平台为注册在双流区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拥有。 3.申报材料 (1)《双流区集成电路企业在公共服务平台共享IP奖励申请表》;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交盖鲜章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购买IP的合同及支付凭证(复印件)或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出具的IP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或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4)在公共服务平台共享IP并服务于双流区电子信息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共享IP并实现收益的合同、开据的发票、银行转帐凭证等证明材料; (6)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区新科局科学技术发展岗 联系电话:028-85810032 (十三)鼓励企业承担参与上级科技项目(申报类) 1.支持标准 对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按国家、省、市实际到位经费的50%、30%、2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2.申报条件 (1)申报年度内承担或参与国家、省、市科技专项项目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 (2)获得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 3.申报材料 (1)《双流区企业承担或参与上级科技项目配套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交盖鲜章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承担国家、省、市创新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合同书、验收意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4)国家、省、市项目(专项、奖励)资金文件和实际到位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5)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区新科局科学技术发展岗 联系电话:028-85810032 区新科局功能区发展岗(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联系电话:028-85828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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