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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1-01 发布人:admin
为贯彻落实《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成高管发〔201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 第一条 用人单位录用奖励。 (一)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积极主动提供用工信息、新录用(录用12个月内)成都高新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或农村劳动力,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给予一年一次性500元/人的奖励。用人单位录用以下人员不享受录用奖励: 1.正在成都高新区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的人员。 2.用人单位吸纳已申请享受过录用奖励12月内的人员。 3.离职3个月内又被原单位录用的。 (二)申请资料。 1.《录用奖励申请表》和《申报录用奖励人员花名册》;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用工主体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农村劳动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录用奖励人员在用人单位新参保证明材料; 5.用人单位的账户信息; 6.其他相关资料。 (三)申请程序。 1.用人单位录用符合条件人员12个月内按照属地原则(区外用人单位按照就近原则)向成都高新区的相关街道(乡镇)申请。 2.各街道(乡镇)初审后报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对申报进行复核。 3.复核无误后,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按照资金管理有关程序向用人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条 稳定用工奖励。 (一)奖励对象和标准。 稳定使用成都高新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等困难群体的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每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稳定用工奖励。 对于稳定使用成都高新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其他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农村劳动力的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每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稳定用工奖励。 同一用人单位,每12个月内只能申报一次稳定用工奖励。 (二)申请资料。 1.《稳定用工奖励申请表》和《申报稳定用工奖励人员花名册》;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用工主体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稳定使用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农村劳动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稳定用工奖励人员申报期间的新参保证明材料; 5.用人单位的账户信息; 6.其他相关资料。 (三)申请程序。 1.用人单位每稳定使用符合条件人员12个月以上就可按照属地原则(区外用人单位按照就近原则)向成都高新区的相关街道(乡镇)申请一次稳定用工奖励。 2.各街道(乡镇)初审后报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对申报进行复核。 3.复核无误后,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按照资金管理有关程序向用人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章 鼓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第三条 贴息小额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和标准。 成都高新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依据贷款银行相关规定执行。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者,可以再次享受次贴息小额担保贷款。 (二)贷款申请资料。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2.《按期还款承诺书》; 3.申请人合法经营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所证明等; 4.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居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出具的居住证明; 6.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如购销合同、提货单、发票等; 7.征信查询授权书; 8.财产反抵押或信用反担保的相关材料; 9.其他相关资料。 (其中6、7、8、9由申请人直接提交担保机构) (三)贷款申请程序。 1.受理初审。申请人向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递交贷款申请材料,街道(乡镇)或社区(村)通过逐级推荐、实地核实、集体评议等形式对创业项目进行初审。 2.复审推荐。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资料复审后,分别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出具推荐函。 3.担保评审。担保机构通过项目调查、评审会等形式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申请人经营情况、还款能力、风险评判、资金需求等因素确定是否予以担保及担保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向银行出具担保函。申请人应向担保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条件,反担保条件包括财产反抵押、有稳定收入来源人员信用反担保、申请人联保互保等形式。 4.发放贷款。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发放贷款。 (四)利息补贴。 贷款利息由贷款者按照银行要求支付。按期还本付息后,享受全额利息补贴;未按期还本付息的,不能享受利息补贴。 贷款经办银行定期向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提供已还本付息的贷款人员名单及其利息支付情况。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审核后,将利息补贴直接拨付给贷款者本人账户。 (五)担保费用。 贷款担保过程中的合同公证费、财产抵押登记费等由担保机构承担,财政根据贷款额度按照贷款利率50%的比例向担保机构支付贷款担保费用。 (六)手续费奖补 按照成都市现行小贷担保贷款奖补资金考核和奖励范围,财政金融局根据当年成都市就业局下达的奖励金额全额分配至街道、乡(镇),用于各街道、乡(镇)小贷日常工作开展。 第四条 非担保小额贷款贴息。 (一)贴息对象和标准。 经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审核推荐取得创业小额贷款的成都高新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的创业人员。单笔贴息额度按照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3倍的标准执行。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者,可以再享受一次贷款贴息政策。 (二)贴息方式。 符合条件人员由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给予利息补贴,贷款经办机构的确定、项目审核推荐、利息补贴发放等环节的程序和条件由各街道(乡镇)制定。 第五条 一次性创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创业成功并单位参保的成都高新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或农村劳动力,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同一人员、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合伙经营的由法定代表人申请。 (二)申请资料。 1.《一次性创业奖励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创业证》或农村劳动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新注册或民政新登记12个月内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在所创办单位的参保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6.其他相关资料。 (三)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社区(村)申请,经社区(村)审核后报所在街道(乡镇)进行审批并发放。申请、发放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街道(乡镇)制定。 第六条 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创业成功,并在12个月内吸纳3名及以上成都高新区户籍劳动力就业的成都高新区户籍劳动力年龄内的创业者。对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每多吸纳一名,增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申请资料。 1.《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和《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2.注册登记12个月内的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带动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农村劳动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带动就业人员在本单位的参保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6.其他相关资料。 (三)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社区(村)申请,经社区(村)初审后报所在街道(乡镇)进行审批并发放。申请、发放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街道(乡镇)制定。 第三章 帮助重点群体就业 第七条 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助。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对成都高新区户籍回蓉就业创业、持有《就业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助。 (二)申请资料。 1.《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助申请表》; 2.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银行卡复印件; 5.其他相关资料。 (三)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社区(村)申请,经社区(村)初审后报所在街道(乡镇)进行审批并发放。申请、发放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街道(乡镇)制定。 第八条 长期失业人员安置奖励。 (一)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新招用3名及以上成都高新区户籍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给予3000元/年的奖励。每多安置一名增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每一个用人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正在成都高新区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的用人单位除外。 (二)申请资料。 1.《长期失业人员安置奖励申请表》和《长期失业人员安置人员花名册》; 2.安置长期失业人员单位的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及账户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 3.安置经认定为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安置长期失业人员申报期间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5.长期失业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相关资料。 (三)申请程序。 1.用人单位吸纳3名以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满3个月后且在12个月内,可按照属地原则(区外用人单位按照就近原则)向成都高新区的相关街道(乡镇)申请长期失业人员安置奖励。 2.各街道(乡镇)初审后报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对申报进行复核。 3.复核无误后,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按照资金管理有关程序向用人单位拨付资金。 第九条 特困人员就业托底。 就业托底的各类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程序及申请资料详见《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就业援助托底实施方案>的通知》(成高人发〔2017〕9号)。 第四章 推进全民技能提升 第十条 全民免费技术技能培训。 全民免费技术技能培训各类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程序及申请资料详见《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全民免费技术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43号)。 第十一条 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青年就业见习是指组织工作经验缺乏、一时难以就业、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劳动力,进入具有就业见习场所和设施、管理规范、能提供一定实践经验、具备指导师资力量的见习基地开展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培训,并由见习基地为见习学员购买意外保险、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以积累工作经验,由政府给予见习基地补贴,促进就业的制度。 (一)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请 1.有开展青年见习意愿,注册和经营在成都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信誉良好的企业、管理规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它组织(劳务派遣类除外),应向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 2.有开展青年见习意愿的社区(村)等基层治理组织向所属街道(乡镇)申请。 (二)青年就业见习对象。 1.毕业5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 2.35岁以下难于实现就业的成都高新区户籍青年劳动力; 3.参加社会实践的普通高校在读学生; 4.其他有意愿参加青年就业见习的青年劳动力。 (三)补贴标准。 由街道(乡镇)根据青年就业见习情况,按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给予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补贴。 (四)申请程序和资料。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办法和补贴申请程序和资料等由街道(乡镇)自行制定,并报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备案。 第五章 不断优化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招聘基础补助。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对参加成都高新区各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组织的各类招聘会的用人单位经办人员,给予不低于100元/场的招聘基础补助。招聘会场在区外的可以适当提高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场。 对连续2场未现场录用成都高新区户籍人员的,取消招聘基础补助资格,直到参加招聘会现场录用成都高新区户籍人员方可恢复招聘基础补助申领。 (二)申请资料。 1.《招聘基础补贴及绩效补贴申请表》; 2.经组织招聘会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审核的用人单位招聘简章、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组织招聘会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提供经审核确认的《招聘会签到表》复印件; 4.其他相关资料。 其中,1由申请人提供,2、3由组织招聘会的就业部门提供。 (三)申请程序。 1.参加招聘会的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向组织招聘会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2.组织招聘会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3.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初审合格并完成审批后,向补贴对象发放补助。 第十三条 招聘绩效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参加成都高新区各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组织的招聘会,并在招聘会上录用成都高新区户籍人员的用人单位招聘经办人员,给予100元/人的招聘绩效补贴。 (二)申请资料。 1.《招聘基础补贴及绩效补贴申请表》及《录用人员花名册》; 2.经组织招聘会的单位审核的用人单位招聘简章、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招聘会举办单位提供经审核确认的《招聘会签到表》复印件; 4.招聘会结束时审核确认的《招聘会达成就业意向人员登记表》; 5.招聘会当日发放并填写的被录用人员《求职登记表》复印件。 6.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农村劳动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被录用人员在本单位的新参保证明; 8.其他相关资料。 其中,1、6、7、8由申请人提供,2、3、4、5由招聘会举办单位提供。 (三)申请程序。 1.参加招聘会并录用成都高新区户籍人员的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在招聘会结束60日内向组织招聘会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2.组织招聘会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3.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初审合格并完成审批后,向补贴对象发放补贴。 第六章 其 他 事 项 第十四条 《实施办法》中的技能提升补贴从上级财政资金和失保基金中支出,用人单位录用奖励、稳定用工奖励、长期失业人员安置奖励、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费用由成都高新区区级财政承担,其余补贴、补助或奖励由各街道、乡(镇)纳入预算,街道由街道财力承担,乡(镇)由区级财力承担。 第十五条 《实施办法》中规定由各街道(乡镇)执行的内容和本实施细则要求由各街道(乡镇)制定补充办法的内容,由各街道(乡镇)结合辖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并报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和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备案。 第十六条 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与财政金融局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同时对各项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金融局和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将根据就业工作情况,适时开展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就业创业补助专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实施办法》施行期限一致,由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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