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关于营造新生态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成委发〔2017〕32号),为规范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成府函〔2017〕17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含义)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成都市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并由成都市财政局和成都市新经济委共同管理,符合成都市新经济委落实全市发展新经济扶持政策职能范围,专项用于保障我市新经济发展重点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的资金。
第三条(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按竞争立项、据实据效、规划分配等方式进行分配。
第四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我市支持新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章 职 能 职 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
(一)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牵头研究制定、适时修订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新经济委研究制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2、组织专项资金支出的预算编制,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3、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不定期组织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4、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区(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1、会同同级新经济主管部门结合必要性、可行性等因素,对推荐项目的经费测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初审。
2、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以及评价应用管理等工作。
3、负责按照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报表。
4、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主管部门)
(一)市新经济委职责
1、根据我市新经济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支持标准等。
2、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科学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及具体分配方案,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编报、审核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4、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分类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入库等项目管理工作。
5、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负责根据专项资金使用、项目推进情况及项目验收结果,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年(季)报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上报及项目管理。
2、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履行专项资金拨付程序并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3、负责按要求向市新经济委、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年(季)度报表。
4、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七条(支持方向)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重大战略部署,聚焦产业功能区和创新生态链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新经济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强化新经济企业支持与服务,支持实施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和“双百工程”,根据新经济企业成长特性分层分级、精准施策,支持新经济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区域合作对外交流,支持企业赴国外先进城市开展合作对接、招引新经济项目、搭建新经济开放合作平台、组织交流活动。
(二)支持新经济重点产业发展
支持功能区优化新经济主导产业和空间布局,聚焦新经济重点项目促建,支持新经济重大项目储备和建设;支持新经济应用场景供给,推进场景试点示范,形成重点产业场景应用规范。支持共享经济发展,培育共享经济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支持生产生活和城市治理等领域共享经济发展。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提升大数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开展重大应用示范,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培育大数据人才,构建大数据产业生态链,推进“西部数都”建设。
(三)支持新经济创新生态建设
支持前沿科技创新、创投资源整合、数据资源创新应用、城市机会清单发布、营商环境和创新文化氛围营造等新经济要素供给创新,着力打造要素精准匹配、创新活力迸发的新经济生态。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新经济发展的事项。
第八条(支持对象) 凡登记注册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我市新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第九条(支持方式) 主要采取奖励、补助等支持方式,并积极创新市场化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的特点,条件成熟时可积极探索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投入方式改革。
第四章 项 目 管 理
第十条(项目申报) 每年6月底前,市新经济委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后,共同行文上报市新经济委和市财政局。市新经济委应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审后,按程序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评审过程中,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省和市级其他资金支持的(不含要求地方配套支持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库管理) 市新经济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实行储备项目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并与市财政局共享。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原则上应从项目储备库中优选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项目属地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新经济委视项目情况组织抽查验收。项目验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预 算 管 理
第十三条(编制程序) 市新经济委应按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和具体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预算细化) 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应按市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对项目预算进行细化。
第十五条(预算批复和下达) 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批复预算。对下级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分批下达预算,或者先预拨后结算。
对年初未细化下达的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由市新经济委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原则上最迟于6月30日之前按程序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预算。截至9月30日仍未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由市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 项目属地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预算下达文件起30日内会同新经济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企业(单位)。
第十八条(资金结余) 区(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新经济主管部门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和执行,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原则上收回市财政统筹使用。
第六章 绩 效 管 理
第十九条(总体要求) 专项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绩效目标) 市新经济委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申报项目时,应当同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同时提交项目绩效目标,对新增政策和重大项目实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执行监控) 市新经济委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监控结果应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监控。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各级新经济、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绩效目标的执行监控。专项资金执行完成后,市新经济委应当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二十三条(结果运用) 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强化结果运用,提高专项资金综合绩效水平。
第七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四条(过程监督) 市新经济委及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未按规定执行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或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新经济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新经济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专项资金、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未按《会计法》等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等管理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相关费用) 为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确需发生的费用,纳入市新经济委部门预算,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3%确定控制数,由市新经济委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例外情况)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预算管理相关条款如遇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修订而不相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