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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9 发布人:admin
第一条 为建立专利转化运用激励机制,推动专利实施与产业化,促进专利技术更好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四川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西部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川府发〔2016〕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按规定设立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每年评选一次,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激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资金由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三条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坚持激励创新、重视保护、注重效益和自愿申报、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创新创业奖。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创新创业奖不超过30项,由省人民政府对获奖单位颁发证书及奖金。 优先推荐获得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专利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当年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可按特等奖给予激励;当年获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可按一等奖给予激励;当年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可按二等奖给予激励。 激励资金70%以上用于激励职务发明人和为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获奖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委托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由省知识产权局相关处室人员共同组成,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承办具体事务。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工副秘书长、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家担任,委员由专利、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及省直有关部门、学会协会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和推荐条件的参评专利提交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推荐出拟获奖专利,对拟推荐评选一等奖以上的专利进行现场考察,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答辩;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评委会议评选出获奖专利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政府审批、授奖。 第八条 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专利实施项目单位均可申报,并由申报单位所在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在川央企、省级行业协会、省级企业科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机构或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单位推荐。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专利权状态稳定。在申报之日前,申报项目为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专利,权属明确,专利权法律状态稳定。属国防专利的须提供脱密的国防专利证书。 (二)专利创造水平高。发明创造水平高,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促进本领域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三)专利实施效益好。属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特别是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项目,已经在四川省境内实施成功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专利保护能力强。专利权利要求书及相关专利申请文件质量高,申报项目的专利权采取了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 (一)失效专利或被宣告无效的专利; (二)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三)同一单位的同一专利项目获得过往届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给予激励的。 第十一条 申报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应提交《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申报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直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机构)作为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推荐单位,应提出推荐意见,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评审标准 (一)发明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构思巧妙,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突出的带动作用;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技术、关键设备,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专利已实施成功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年税利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原创性较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原创性强;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项目,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强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年税利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构思巧妙,技术水平较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带动作用,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原创性较强;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培育项目,市场空间大,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好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年税利额达1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技术水平较高,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有较高水平;专利技术或产品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好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年税利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创新性较强,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创新性较强;专利已成功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专利技术或产品发展前景、成长性好;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年税利连续2年增长达到20%以上的,可以评为创新创业奖。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对专利实施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出获奖专利实施项目及等级的建议,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建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获奖专利实施项目及等级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公示收到的异议,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复评。获奖专利实施项目及等级意见,由评审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的合规、合法、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内容的合规、合法、真实性进行审核。获奖单位所在地知识产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激励资金使用和专利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对申报单位弄虚作假、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专利权,骗取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个人,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4)《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府发〔2021〕8号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决策部署,营造一流创新生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重大基础研究创新平台加快落地建设。对国家实验室(基地)和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将天府实验室、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纳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开通用地手续“绿色通道”,全额保障用地指标。省级财政对天府实验室建设、运行给予定额补助,建设投资以所在市为主,省上重点予以政策支持。建立省市县三级共同投入机制,省级财政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支持,对中国科学院在川建设的国家科教基础设施按项目投资额的10%予以支持。对重组后进入国家队行列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加大对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支持力度。对获批国家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按国家资金支持标准给予1:1配套资金。对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给予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高2亿元的资金支持。对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支持开展创新能力项目建设,每个项目按总投资额的20%、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设立跨高校院所的省级中试研发平台。支持现有中试研发机构升级改造,建立跨高校院所的省级新型中试研发平台,赋予其中试项目立项权、技术路线制定权、攻关任务分解权、承担单位决定权、资金分配权,探索“先中试、后孵化”模式。中试研发资金由政府支持、企业参与、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分担。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以成本价优先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对新建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平台,省级财政按总投资额的30%、最高给予5000万元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安排8亿元,对中央在川和省内各类研发机构在川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对省级中试研发平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引导激励。 四、鼓励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联合体。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规定享受科研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对评估为优秀的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支持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对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产业链上下游联合攻关,并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联合体,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五、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安排5.5亿元,每年支持基础研究项目2000个以上,推动实施一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对企业从事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按不超过研发支出40%、最高200万元给予后补助支持。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制,对揭榜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建立科技研发风险资金池,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风险分担。 六、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中央在川和省属高校、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试点,试点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推动职务科技成果退出或部分退出国有资产管理清单,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的减值及破产清算,区别于有形资产形成的国有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支持科研事业单位按约定方式与成果完成人、技术转移机构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一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单位按市场化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赋予其项目选择权和资金使用权。 七、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对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新备案入库的瞪羚企业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全国总决赛奖项的企业,给予后补助支持。对国有企业实施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引进创新型领军人才、建立境内外研发中心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视同考核利润。对成绩突出的科技创新企业和企业家,省政府予以表扬。鼓励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给予支持,对市场化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给予引导激励。 八、大力聚集高端紧缺人才。“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分别增加50个名额,增设国防科技领域人才专项,对国家实验室、天府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和国防科技领域等重点用人单位给予人才计划配额。建立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和国防科技重大工程型号总师直接认定机制。设立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每个项目给予40万元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标准提高至每人16万元。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扩大到100项,每项最高给予20万元资助。 九、支持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天府峨眉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申报范围拓展至高校院所,增加10个创新团队名额。“天府青城计划”增设创新团队项目,遴选支持10个创新团队。省级财政给予每个入选团队200万元至500万元资助,团队所在市县和依托单位给予相应支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创新团队的科研立项、经费支持和团队核心成员的职务职称、薪酬待遇、服务保障等事项。科研事业单位将与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租赁使用,可视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所获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计提各项基金后可作为横向科研项目收入,用于激励科技创新团队和科研人员,并由主管部门专项核增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十、激发引才用才活力。在川单位每培养或新增全职引进一名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深化拓展省校(院、企)战略合作,支持高校院所、企业联合引才用才、培养研究生,在机构编制、人才项目、招生指标等方面予以倾斜。完善科研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绩效工资水平核定动态调整机制,开设优秀青年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探索实行省属高校人员控制总量管理,省级人才专项事业编制数增加到2000个。支持事业编制科研人员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参与各类创新平台建设,期满后自主选择去留。探索将技术经纪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作为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的重要业绩。允许科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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