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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20 发布人: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按原规定认定以及拟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基地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外),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就业援助基地,是指经区(市)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就业容量较大且管理规范,主动承担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用工管理,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自愿将空缺岗位优先用于承担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保持其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充分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并结合行业布局,优选用人单位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 第二章 就业援助基地的认定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含招用享受政策期满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或比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向其参保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申请。 (一)在岗职工规模100人(含100人)及以下的用人单位,已招用就业困难人员10人以上,且占职工总数30%及以上的。 (二)在岗职工规模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已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30人以上的。 第五条 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基地的用人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申请表》(附件1)、《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承诺书》(附件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三证合一的用人单位只提供营业执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附件3)和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回单等。 第六条 就业援助基地申请认定程序 用人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录入相关信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信息校验、实地走访检查抽查,重点对财务制度、考勤制度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岗率等进行评价。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并印发认定通知,录入认定信息。 第三章 就业援助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 就业援助基地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在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前已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按每人每年5000元给予补贴;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后,从次月起,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核定。 第四章 就业援助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 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 就业援助基地纳入网络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就业援助基地的网络信息系统和市级就业援助基地的认定、管理,并指导区(市)县开展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就业援助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就业援助基地应通过管理授权进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和维护本单位相关信息。 就业援助基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比例或数量,实行按月考核。当月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的比例或数量,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含招用享受政策期满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一并纳入计算)。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比例或数量不达标的,给予三个月整改期并暂停补贴审核发放。整改期满达标的,恢复岗位补贴申报;期满未达标的,次月应予以退出;整改期后12个月内考核再次不达标的,直接退出。 第九条 实行空岗申报和统一调配制度 就业援助基地应按季度将岗位需求情况报参保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时承诺将空岗需求的10—20%交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调配使用,就业援助基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市和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就业援助基地空岗申报和推荐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年度考核制度。 第十条 实行承诺制度 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承诺书》,认真履行承诺,主动承担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用工管理,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自觉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接受参保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开展不定期走访检查抽查 市和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本辖区内就业援助基地单位的财务制度、考勤制度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开展不定期走访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指导就业援助基地单位严格执行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审计调查和绩效评估,强化专项风险防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就业援助基地认定资格的退出和撤销 (一)就业援助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参保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出资格退出决定,退出当月终止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用人单位申请退出的。 2.拒绝承担托底安置任务或未完成托底安置任务的。 3.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比例或数量在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或整改期后12个月内再次不达标的。 4.未按规定申报空岗需求或考核不达标的。 (二)就业援助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参保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出撤销就业援助基地资格决定,终止其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1.拒绝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检查的。 2.发生较为严重劳动纠纷或群体性劳动争议上访事件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3.经查实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已按原规定认定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动态管理和考核条件的就业援助基地继续有效。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比例或数量达标的,其公益性岗位补贴继续享受至期满。达不到认定标准的,给予三个月整改期,期满未达标的,退出就业援助基地资格,按一般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申报。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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